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028號
TPHM,114,聲保,1028,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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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惠媚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惠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惠媚前因侵占等案件,經法院判處
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
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聲字第3271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
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
第11401706161號函暨所附該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
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
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楷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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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