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024號
TPHM,114,聲保,1024,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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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TEH BOON HUI(中文姓名戴雯慧)


(現在法務部○○○○○○○○○執行 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0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EH BOON HUI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TEH BOON HUI(下稱受刑人)因違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
字第4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並經本院以112年度
上訴字第3964號判決駁回上訴,又經最高法院以113年度台
上字第41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且於民國113年3月13日入
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06
2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
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
准許。至受刑人為外國人,檢察官是否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
74條之1第1項規定,以驅逐出境代替保護管束,事屬檢察官
之職權,非本院所得審究範圍,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
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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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