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思慧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思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思慧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112
年度聲字第215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12
年7月26日入監,現於法務部○○○○○○○○○執行中。茲經法務部
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06
1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
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家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