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馨儀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
4年度執聲付字第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馨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馨儀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罪
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0月7日
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
訴字第2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
12年度上訴字第3430號駁回上訴而確定;嗣入監執行後,業
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
署教字第1140172041號函暨所附該署高雄女子監獄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
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林鈺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楷頁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