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瑋強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瑋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瑋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現在監獄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於
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
,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33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刑4年6月確定;②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
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34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嗣入監接續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
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19681號函暨所
附該署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
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
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林鈺珍 法 官 郭峻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