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006號
TPHM,114,聲保,1006,2025100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弘育(原名吳宗逸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
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執
聲付字第9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弘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弘育(原名吳宗逸)因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現在監執行中。茲經
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而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規定,受刑人經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
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
1712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人之
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
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陳勇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