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4年度,1003號
TPHM,114,聲保,1003,2025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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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承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承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承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
○○。茲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09
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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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