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余承軒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9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余承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余承軒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7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
2月確定。於民國111年6月28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
○○。茲經法務部於114年10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
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0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709
2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張育彰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靖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