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980號
TPHM,114,聲,2980,2025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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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8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張宥騂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詐欺等案件(114年度上訴字第4708號),聲
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張宥騂(下稱被告)前係聽聞
同案共犯即上手陳碩彥逃至柬埔寨,因而出境找尋陳碩彥
嗣經家人通知其遭法院通緝,遂主動更改回國時間,依經驗
法則而言,其提早回國之舉與畏罪行為相反,其無逃亡之疑
慮。被告於本案審理期間坦承犯行,自民國114年3月起羈押
迄今,已深獲教訓,亦有積極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
,足見其深感悔悟、知錯會改;且被告於遭羈押前係與父親
一同上班從事園藝工程,交保後定循規蹈矩認真工作,賺取
薪資以償還告訴人,懇請審酌被告女兒於114年7月26日剛出
生,亟需其陪伴照顧及辦理戶口登記,暨被告奶奶因肺積水
致病危等情,准許被告交保,使其能變賣黃金飾品等動產,
將所得現金部分用以償還告訴人,部分留予妻女作生活費,
在入監執行前能經營家庭生活並安頓家人,倘繼續羈押被告
,對其身心及社會均無益處,如令被告提出相當之保證金,
應足對其形成拘束力,以確保日後司法程序之進行,請准被
告於提出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後,停止羈押,被告願受限制
住居、限制出境、出海、科技設備監控等方式替代羈押云云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一)逃亡
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三)所犯為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
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
人之虞者等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
執行,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復為刑事
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
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
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
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其准許與否,事實審法院本有裁量之職權,其
裁量倘無濫用之情形,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4
年度台抗字第18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年4
月,嗣被告僅針對量刑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4年度上訴字
第4708號判決將原審判決關於量刑部分撤銷,就撤銷部分改
判處有期徒刑2年在案,且有卷內之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等件
在卷為佐,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之犯罪嫌
疑確屬重大。其次,被告除因本案遭原審法院通緝,始於桃
園國際機場第一航廈遭查獲而到案外,另亦因涉犯加重詐欺
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發布通緝等情,有彰化縣警察局
和美分局114年3月16日警詢筆錄、通緝處置單、查捕逃犯作
業查詢報表、被告之法院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參,足認被
告確有逃亡之事實,是被告所辯:其係為尋找陳碩彥出境
,經家人通知遭法院通緝即主動提早回國,本件無逃亡之疑
慮云云,顯非可採。基此,本院認在現階段本件確仍具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再者,經本院依
據比例原則衡酌本案尚未確定,為保全將來上訴審之順利
行及日後案件確定時之執行,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
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自由私
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後,本院認若命具保、責付、限制住
居或科技監控措施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侵害較輕微之強制處
分措施,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理程序及將來可能之執行
程序得順利進行,故本件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無疑。至聲請人
所陳據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家庭、經濟狀況、與告訴
人達成和解並給付賠償金各節,核與前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
之判斷無涉,亦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
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或其他法定撤銷羈押之事由。從
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自難准許,應予駁
回。 
四、綜上所述,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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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