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疑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894號
TPHM,114,聲,2894,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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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94號
聲明疑義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高國軒


上列聲明疑義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4年6月12
日114年度原上訴字第66號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
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條固定有明文。惟所謂對於
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有疑義而言 ,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 ,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並不 影響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
二、受刑即被告高國軒(下稱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以113年度原訴字第34號判決其犯三人以上共同詐 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6月,且於理由中說明不予沒收被告 犯罪所得新臺幣(下同)3萬元,檢察官對於該判決量刑、 沒收部分上訴,嗣經本院以114年度原上訴字第66號判決「 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前開撤銷部分,處有期徒刑 陸月。」就沒收部分則諭知「其他上訴駁回」,理由欄中並 載敘維持第一審不予沒收之結論,該判決已於民國114年7月 26日確定,有上述判決、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可考。稽之本院 前開判決主文,意義甚為明瞭,並無任何執行上之疑義。檢 察官雖以被告曾於本院審理中繳納犯罪所得3萬元,告訴人 林佳文就該3萬元款項聲請發還,故認有疑義而依刑事訴訟 法第483條聲明疑義云云,惟被告於法院審理中依詐欺犯罪 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自動繳納犯罪所得,經法院予 以適用該規定減刑並判決確定後,該繳納之犯罪所得倘未經 法院諭知沒收時應如何處理,及於告訴人請求發還時得否准 許,要屬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如何依法處理之職權,顯非聲 明疑義所得審究之範疇。是檢察官執前詞聲明疑義,於法未 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作成本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侯廷昌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黃紹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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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