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887號
TPHM,114,聲,2887,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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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聰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14年度執聲字第20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聰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聰傑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
書、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
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
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
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
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
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
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
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
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
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6罪,先後經臺
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
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罪事實之
最後事實審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附表編號1、3至6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經受刑人
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
狀附卷可佐,茲據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
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
 ㈡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之規定,於裁定前予受刑人
以書面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陳稱:本人入監
實在時時刻刻深深悔悟,請長官寬厚處置等語。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分別為加重竊盜、加重竊盜
未遂、販賣第二級毒品等案件,參酌受刑人所侵害之法益、
動機、行為、犯罪區間密集、各罪之量刑事由、造成損害等
情狀,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
並兼衡受刑人意見、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原定刑期、原定應執
行刑、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界限,並以法秩序理
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
止原則等,期使受刑人所定應執行刑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等
綜合因素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唐 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蔡聰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偵查機關案號 最後事實審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確定判決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易科罰金 備註 1 加重竊盜 有期徒刑7月 111年8月8日至同年月30日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565、566、567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351 號 112年8月31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2 年易字第 351 號 112年9月27日 否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9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已執畢 2 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未遂 有期徒刑4月 111年9月3日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488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審簡字第 906 號 112年11月29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12 年審簡字第 906 號 113年1月2日 是 3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6月 109年6月4日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41號、111年度偵字第4690、6846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訴字第 5356 號 113年8月21日 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33 號 114年1月16日 否 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47、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 4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7年6月 109年6月10日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41號、111年度偵字第4690、6846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訴字第 5356 號 113年8月21日 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33 號 114年1月16日 否 5 販賣第二級毒品 有期徒刑10年6月 109年9月12日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41號、111年度偵字第4690、6846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訴字第 5356 號 113年8月21日 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33 號 114年1月16日 否 6 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 有期徒刑10月 111年7月5日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41號、111年度偵字第4690、6846號 臺灣高等法院 112 年上訴字第 5356 號 113年8月21日 最高法院 114 年台上字第 133 號 114年1月16日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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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