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柏霆
(現於法務○○○○○○○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0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柏霆就附表所示罪刑之宣告,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許柏霆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
考量,為一種特別之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
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
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
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
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依刑法第51條各款之規
定,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比例、平等
、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之支配,使以
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最高
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71號刑事裁定參照)。又刑法第51條
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
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
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
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
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
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
「相同犯罪類型」者,例如複數竊盜、施用毒品或詐欺犯行
等,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
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
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
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或社會法益時,於併合處罰時,其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自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
三、經查:
(一)受刑人許柏霆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且均已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2至10所示案件之犯罪時間
,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判決確定日前,本院則為各該犯
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上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稽,核先敘明。
(二)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
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
格特性及數罪間之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數罪之罪質、
非難程度、所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內部性界限之
拘束(亦即其中附表編號9所示2罪先前業經判處應執行有期
徒刑3年確定,加計附表編號1至8、10所示案件各經判處有
期徒刑之總刑度以下),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
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同時考量受刑人於114年10月27日
刑事陳述意見書上對於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等情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
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解怡蕙 法 官 楊仲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罪 日期 112年9月8日 112年9月4日 112年9月14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2695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007號 桃園地檢112年度偵字第46918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2721號 113年度訴字 第387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46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2月5日 113年9月6日 113年7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審訴字 第2721號 113年度訴字 第387號 113年度上訴字 第2462號 確定 日期 113年3月19日 113年10月8日 113年9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146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529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608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 日期 112年9月4日 112年9月8日 112年9月11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3196號 新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937號 苗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415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7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02號 113年度訴字 第272號 判決 日期 113年10月4日 113年12月24日 113年11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北地院 新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776號 113年度審金訴字第3402號 113年度訴字 第272號 確定 日期 113年11月13日 114年2月4日 113年12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473號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928號 苗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97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等 詐欺等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2年6月(1罪)、有期徒刑1年5月(1罪) 犯罪 日期 112年9月1日等 112年9月8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9月2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偵字第17071號 士林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8號 臺中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449號、113年度偵字第3291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訴字 第357號 113年度訴字 第720號 114年度金訴字 第5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4月9日 113年12月11日 114年6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士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4年度審訴字 第357號 113年度訴字 第720號 114年度金訴字 第58號 確定 日期 114年5月22日 114年1月7日 114年7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5983號 士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4282號 臺中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1338號 (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 10 罪名 詐欺等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4月 犯罪 日期 112年9月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3年度少連偵字第9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2048號 判決 日期 114年6月26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4年度上訴字 第2048號 確定 日期 114年8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27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