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834號
TPHM,114,聲,2834,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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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3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AD000-A114137A




指定辯護人 林景瑩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11
4年度侵上訴字第24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AD000-A114137A(真實年籍
卷,下稱被告)就本案所涉之罪於偵、審均坦承犯行,明確
表達認罪之意,其財力不佳、需仰賴家人提供經濟支持,確
無逃亡之能力或意圖,故本件應無羈押之原因;倘認被告有
羈押之原因,請審酌其無前科,現已悔悟、坦然面對司法,
經此偵、審程序,絕無再違法之可能,若令被告提出相當之
保證金並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出海,應足對其形成強大之
心理壓力及拘束力,得以確保本案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順
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聲請被告於提出新臺幣2
萬元後停止羈押,並可限制住居在被告生母住處及限制出境
、出海云云。
二、按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一)逃亡
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
、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或(三)所犯為
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
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
人之虞者等情形之一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
執行,得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
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中不得逾3月,復為刑事
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又被告有無繼續羈押之必
要,事實審法院本得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
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
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如以其他原因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其准許與否,事實審法院本有裁量之職權,其
裁量倘無濫用之情形,自不能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14
年度台抗字第18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原審
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嗣被告提起上訴,經本院訊問
後坦承犯行,僅針對量刑提起上訴,對於原審認定之犯罪
事實及罪名並不爭執,亦未提起上訴,且有卷內之供述及
非供述證據等件在卷為佐,足認被告涉犯兒童及少年性剝
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
被拍攝性影像罪、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性
交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
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
乘機性交罪之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其次,被告所涉兒童及
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3項之罪,為最輕法定本刑7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其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5年在案,足見被告所應承擔之罪責非輕,基於趨吉避凶
、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客觀上實可認其有逃
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或刑罰執行之動機,自有相當理由
足認有逃亡之虞,從而,本院認被告在現階段確仍具有刑
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再者,經本院
依據比例原則衡酌本案尚未確定,為保全將來審判之順利
進行及日後案件確定時之執行,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
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等公益考量,與被告之人身
自由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後,本院認若命具保、責付
限制住居或施以科技監控措施等其他對被告自由權侵害
較輕微之強制處分措施,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後續審理程序
及將來可能之執行程序得順利進行,故本件仍有羈押之必
要性無疑。
(二)被告雖辯稱:其於偵、審均坦承犯行,其財力不佳、需仰
賴家人提供經濟支持,故無逃亡之能力或意圖云云,惟被
告犯後態度是否良好、偵審中有無坦承犯行等情,與羈押
法定原因有無及羈押必要性之判斷,並無必然關聯;又本
件有羈押之必要性,業如前述,縱被告所辯財力不佳之狀
況為真,仍難降低上述風險,而得以具保、限制住居、限
制出境、出海或施以科技監控措施等方式替代羈押,是被
告所辯俱與前述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之判斷無涉,亦非屬刑
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
情形,或其他法定撤銷羈押之事由,其聲請意旨殊難憑採

四、綜上所述,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富城                  法 官 郭峻豪                  法 官 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心琳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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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