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育銓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2049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育銓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育銓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
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
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
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
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
、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
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
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
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經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非法
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分別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決處如附表所
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判決書、法院前案
紀錄表存卷可佐。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6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
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
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
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見本院卷第11頁)附卷可參,本院自應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㈡茲審酌被告所犯附表各罪所示有期徒刑刑度之外部限制;所
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均為施用各級毒品之犯行,此部分
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相同,犯罪時間、地點密接
,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又附表編號1至5所示施用各級
毒品罪與附表編號6所示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分屬不同類
別,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相同,並無重複非難;
另審酌其所犯各罪之法律目的、被告違反之嚴重性、所犯數
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
制,參考受刑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21頁)等,爰定其應
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㈢又本件被告所犯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 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6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 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 知,附此敘明。
㈣至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固經執行完畢,然此為檢察官將來 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不影響本件定應執行刑之聲請 ,併此指明。
㈤再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經諭知併科罰金部分,業經本院以114 年度聲字第2423號與另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2 270號罰金刑部分合併定應執行新臺幣5萬2千元確定,並無 與本件附表其他各罪有數罪併罰須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之情 形,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郭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蕭進忠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附表:
(備註1:編號6另有併科罰金刑,然非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故不贅載。
備註2:編號1至5宣告刑有期徒刑之易科罰金標準,均為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12月7日 111年12月10日 112年4月24日 112年4月26日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 112年2月4日 112年2月4日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378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160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785號 判決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9月5日 112年10月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2年9月26日 112年10月3日 112年11月7日 備 註 編號1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7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6月(2罪) 有期徒刑3月(2罪) 有期徒刑5年10月 犯 罪 日 期 112年6月25日 112年8月10日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96小時內某時 112年9月7日 111年11月29日至同年12月1日間某時起至111年12月11日止 最 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本院 案 號 113年度簡字第2412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94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295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27日 113年7月23日 114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同上 同上 同上 案 號 同上 同上 同上 確定日期 113年6月27日 113年9月24日 114年7月2日 備 註 編號1至5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3年度聲字第47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