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784號
TPHM,114,聲,2784,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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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8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彭宗信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背信等案件,聲請付與筆錄影本及核發錄音
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
67號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準備程序之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光碟
並禁止再行複製、轉拷、且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
之使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認本院
114年度上易字第967號案件準備程序筆錄與法庭錄音,有勾
稽比對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法院組織法
第9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交付本案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準
備程序之紙本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
二、按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
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
制之,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持有第一項及
第二項卷宗及證物內容之人,不得就該內容為非正當目的之
使用,復為同條第5項明定。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
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
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
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
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
就許可交付之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為適當之加密措施,
並得為禁止轉拷之限制利用措施,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
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4
項、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
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67號背信等案件
之被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人聲請付與本院
於114年9月16日準備程序之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光碟,業經
敘明係為比對本院前開期日準備程序筆錄是否與法庭錄音相
符所需,堪認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
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
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爰裁定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
,准予交付本院114年度上易字第967號案件於114年9月16日
準備程序之筆錄影本及法庭錄音光碟,並依刑事訴訟法第33
條第5項、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
項第6點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相關規
定,就取得之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
用,並禁止再行轉拷利用或為其他訴訟目的以外之不當使用
。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張宏任                   法 官 邱瓊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桑子樑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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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