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勝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99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勝杰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
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勝杰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先後
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
(聲請意旨贅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
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應執行
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
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
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
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
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
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
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確定在案(聲請書附表「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欄有
漏載情形,應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又如附表編號2所示
之罪,其犯罪時間在如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即113年
8月21日)前所犯,本院復為附表所示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
決之法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1-75頁),則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向
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二罪,侵害之法益雖均為財產
法益,惟其犯罪態樣、情節不盡相同,而上開各罪犯罪時間
均在112年3月至同年4月之間。衡酌上揭責任非難重複之程
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暨考量受刑人就附
表所示各罪呈現之主觀惡性與犯罪危害程度、整體非難之評
價程度,再參酌受刑人對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表示其就
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已入監服刑10月,執行完畢,希望2案合
併定有期徒刑10個月等語,有受刑人出具之陳述意見狀可參
(見本院卷第81頁),依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原則,於各罪
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各宣告刑中之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
10月以上,各宣告刑之合併刑期即有期徒刑1年6月以下),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6276號判決諭知併科 罰金新臺幣8萬元,此部分並未在檢察官聲請本案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範圍內,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仍應依原判決宣 告之罰金刑併予執行。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 ,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 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 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然其與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既合 於數罪併罰之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就各罪所處之有期徒 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刑,至於附表編號1所示已執行之 有期徒刑,僅係就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附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呂寧莉 法 官 何孟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翁子翔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幫助洗錢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併科新臺幣8萬元 (併科非本件定刑範圍) 犯 罪 日 期 112/03/13 112/04/27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130號 基隆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854、7862、7969、8006、8008、8129、8160、11206、12435、12859、13097、13200,113年度偵字第850、1649號,以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401號、113年度偵字第6142、8222、8572、715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17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276號 判決日期 113/08/21 114/03/27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217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276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3/08/21 114/04/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備註 已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