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736號
TPHM,114,聲,2736,20251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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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明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94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明裕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明裕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數罪,
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部分,業經更正如
本件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
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⑴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
其應執行之刑;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⑵次按「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
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
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
有明文。⑶又雖曾經定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
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
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不得以前之執行刑為基礎,以與
後裁判宣告之刑,定應執行刑。而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
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
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
院99年度台非字第229號裁判意旨參照)。⑷數罪併罰之數刑
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
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
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此種情形仍符合數罪併罰要件(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張明裕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違
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下稱基
隆地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且附
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為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
有各該案號之刑事判決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
金,附表編號3至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
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因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
4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
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
,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聲請合併定應執
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之罪,前經基隆地院以113年度
聲字第1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惟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既應予合併處罰,前定之應執行刑當
然失效,本院於本件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各罪宣告刑為基
礎,不得逾越法定刑度範圍之外部界限,亦受「不得比前定
之應執行刑加計其餘各罪宣告刑後為重」之內部界限拘束,
參酌法律規定裁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有期徒刑30年,並本於
罪責相當性之要求,在刑罰內、外部界限範圍內,審酌受刑
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及其犯罪動機、態樣、侵
害法益、行為次數等情狀,及本院於裁定前已發函請受刑人
於文到3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而於民國114年9月30日由其受
僱人簽收,有本院通知函稿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67至69頁),是本院上開函文已合法送達,受刑人迄今仍
未對本件定執行刑表示意見,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
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等原則
,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 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 無涉,併予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孫沅孝                   法 官 黃美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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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