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潘天昊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956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潘天昊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天昊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
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
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
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
定有明文。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
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
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
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
、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
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
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
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
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
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又法院於裁量另定
應執行之刑時,祇須在不逸脫上開範圍內為衡酌,而無全然
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原則之裁量權濫用
之例外情形,並不悖於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者,即無違裁
量權之內部性界限(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523號、105
年度台抗字第84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潘天昊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先後經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本院、最高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其犯罪
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即民國113年6月27日
)前所犯,而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
為本院等情,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
上開犯罪乃於裁判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又如附表編號1所示
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屬
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經受刑
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始得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
之。茲受刑人已表示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合
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
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
可稽(本院卷第11頁)。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
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
前經本院以113年度上訴字第543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則參照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
刑時,自應受上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
之內部界限(即有期徒刑2年11月=3月+8月+2年)之拘束,
與審酌各罪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即有期徒刑5年7月=3月
+8月+1年3月+1年2月+1年2月+1年1月)之範圍內,爰審酌本
件定應執行案件為受刑人於110年8月至同年10月間參與詐欺
集團,承租詐騙機房並上網進行交友詐騙,嗣於112年8月間
監看詐欺集團車手取款,另於110年9月間與他人共同私行拘
禁被害人,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加重、減輕效益等
一切情狀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並參酌受刑人於114年9月26
日針對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略以:希望可以從輕量刑,給予
一個早日回家陪伴家人的機會(見本院卷第107頁)等情,
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受刑 人雖已執行完畢,有法院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惟此部分既 與附表編號2至3所示之罪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揆諸前揭說 明,仍應就附表編號1至3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僅係 檢察官就已執行之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於換發執行指揮書 時,予以扣除,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劉兆菊
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冠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