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楊晴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924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晴伃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併科
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晴伃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經
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
款規定,就有期徒刑及併科罰金,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
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
第1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定有明文。次就法院
酌定應執行刑言,屬法律上之裁量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
內部性界限,所謂「法律外部性界限」須符合刑法第51條各
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暨刑事訴訟法第370條規定所揭示之不
利益變更禁止原則;而「法律內部性界限」則係執行刑之酌
定與法律授予裁量權行使之目的契合,無明顯悖於公平、比
例、罪刑相當等原則及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最高法院113
年度台抗字第1206、1328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數罪併罰之
定其應執行刑,本係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所為
一新刑罰之宣告,並非給予受刑人不當利益,倘數罪之刑,
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該
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
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1
556號裁定意旨參照)。復於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規範
之目的,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並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
度隨刑期而遞增,綜合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行為
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
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若行為人所犯數罪
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或各罪間之獨立
程度較高者,可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
間刑罰體系之平衡;又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除前述用以判
斷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時間及空
間之密接程度、行為人之人格與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外,不宜
於定執行刑時重複評價(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
第22點至第26點意旨參照)。另於酌定執行刑時,行為人所
犯數罪若屬相同犯罪類型並認有重複犯罪者,宜審酌各罪間
之行為態樣、手段或動機是否相似,是否囿於社會、經濟之
結構性因素或依犯罪行為特性之成癮性因素,導致行為人重
覆實行相同犯罪類型,妥適評價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
三、經查:
㈠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編號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
所示各編號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本院為最後判決確定
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且附表所示編號2之罪為首
先確定之科刑判決案件(即編號1)判決確定之日(民國111
年12月21日)前所犯,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
㈡又本院於裁定前,已於114年9月23日檢送臺灣高等檢察署檢
察官聲請書及附表並檢附意見調查表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
會,並於114年9月26日寄存送達予受刑人之轄區派出所,已
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惟受刑人迄未回覆表示意見,有
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2之罪均為幫助洗錢罪
,罪質及法益相同;又各罪均未侵害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
性之個人法益。本院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爰依前開說明
,於不得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不得重於如附表
所示編號1之罪刑《即有期徒刑3月》與附表編號2之罪刑《即有
期徒刑6月》之總和《即有期徒刑9月》;併科罰金部分,不得
重於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之罪刑《即罰金刑新臺幣【下同】1
0,000元、10,000元》之總和《即罰金刑20,000元》)之範圍內
,本於公平、比例、罪刑相當等原則及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
等之要求,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罪雖已執行完畢,惟該已 執行部分於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予以扣除,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附表:受刑人楊晴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