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696號
TPHM,114,聲,269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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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9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智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903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智信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許智信因犯詐欺取財等罪,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
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7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且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為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
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7罪
,均為詐欺取財罪,其等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
益均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等情,且考量受刑人於民
國114年10月3日出具之陳述意見狀上載稱:「我是受刑人許
智信,律法我不懂,但讓我納悶的是為何同一時間、同樣屬
性的案件,為何檢方要一再分案,在宜蘭地院已分113年度
重矚字1、2號案件,結果1號案件於114年8月2日在最高法院
判決部分發回更審,而2號案件也於114年8月2日判決,相同
案件卻是1件已到最高法院,1件卻在地院一審剛判決,這不
會太誇張嗎?分明在搞受刑人。現今高檢又將最高法院判決
分案先行執行,這對受刑人相當不公平,一件宜蘭地方皆知
高利貸借貸案件,因政治操弄,硬要扣上貪污治罪條例,
律法我真的不懂,但是對臺灣的司法公平公正態度有一點信
心,相信司法最後會給我一個公平的審判。當收到陳述意見
狀送達時,我不懂這是要幹嘛?我只是簡單把我意見表達,
所有案件都是同一時間、同樣屬性,請將113年度重矚字1號
發回更審部分與宜蘭地院113年度重矚字2號案件地檢上訴,
這些案件盡速審理,早日定案合併,犯的錯我願意承擔,不
要一直分案折磨受刑人」等語(見本院卷第79頁)後,就其
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
與公平、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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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