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3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君柔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888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君柔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
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君柔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數罪,先
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就罰金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
第51條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
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
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
條、第51條第7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且按刑罰之科處
,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考量人之生命有限,刑罰對被
告造成之痛苦程度,係以刑度增加而生加乘效果,而非等比
方式增加,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
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故透過定應執行刑,採
限制加重原則,授權法官綜合斟酌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
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例如數罪犯罪時間、空間、
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
重效應等)、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
矯正之必要性等,妥適裁量最終具體應實現之刑罰,以符罪
責相當之要求。因此,法院於酌定執行刑時,應體察法律恤
刑之目的,為妥適之裁量,俾符合實質平等原則(最高法院
105年度台抗字第6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附表所示法院判處
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茲因附表編號2至6所示之罪,其犯罪日期在附表
編號1所示之罪於民國113年7月26日判決確定日期前,符合
數罪併罰之規定。
㈡、審酌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均為洗錢與詐欺取財罪,均係
侵害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手段均為聽從詐欺集團成員指
示而將犯罪所得購買虛擬貨幣存入指定電子錢包,致生金流
斷點,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使詐欺被害人與偵查犯罪機關
難以追查犯罪所得,各罪侵害之法益、行為手段、罪質完全
相同,犯罪時間均為110年11月23日至同年12月25日,因侵
害不同財產法益而犯數罪,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倘以
實質累加方式執行,刑責恐將偏重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
及刑罰之社會功能;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考量受刑
人各次犯罪侵害之財產數額、犯罪所反映之人格特質、定刑
之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受刑人復
歸社會之可能性、受刑人之人格及受刑人對定刑表示「無意
見」等一切情狀,本於罪責相當性之要求與公平、比例等原
則,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洗錢 洗錢 洗錢 宣告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5日至110年11月29日 110年11月25日至110年12月 110年11月25日至110年12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23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23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23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5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5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5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編號 4 5 6 罪名 洗錢 洗錢 洗錢 宣告刑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 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2罪) 犯罪日期 110年11月25日至110年11月30日 110年11月25日至110年12月16日 110年11月23日至110年12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23號等 新竹地檢111年度偵字第4323號等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19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5號 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45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9日 112年12月19日 114年4月3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 113年度台上字第1635號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8號 確定日期 113年7月26日 113年7月26日 11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