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晉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83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晉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晉章(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判處如附
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且附表所示各罪,犯
罪時間均在附表編號1所示裁判確定日前,本院並為各該犯
罪事實之最後事實審法院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
錄表在卷可稽。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
後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人格特性及數罪間之
關係、所侵害法益之異同、各該數罪之罪質、非難程度、所
犯數罪之時間、空間密接程度,並權衡其行為責任與整體刑
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因素,以及受刑人於民國114年9月
17日陳述意見狀所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133頁),裁定
如主文。至受刑人請求本院將本案囑託由臺中地方檢察署執 行部分,核屬受理執行之地方檢察署權責,非本案所得處理 ,附此說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楊仲農 法 官 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兆暐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附表:
受刑人羅晉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13罪) 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犯罪日期 107.8.2、 107.8.3、 107.8.4、 107.8.6、 107.8.8、 107.8.9、 107.8.14、 107.8.16、 107.8.17、 107.8.18、 107.8.20、 107.8.21、 107.8.22 107.8.1 107.8.7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台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541、33984號 台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541、33984號 台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541、3398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判決 日期 109.6.9 109.6.9 109.6.9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8.27 109.8.27 109.8.27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台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75號 台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75號 台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75號
受刑人羅晉章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3罪)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編號1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犯罪日期 107.8.10、 107.8.11、 107.8.13 107.8.15 109.7.26(原一覽表有誤,爰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台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541、33984號 台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4541、33984號 桃園地檢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03、322、367號、109年度偵字第24598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臺灣高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913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5583號 判決 日期 109.6.9 109.6.9 113.12.25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3724號 114年度台上字第306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09.8.27 109.8.27 114.7.2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台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75號 台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3975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079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