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54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新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4年度執聲字第18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新富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新富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
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
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
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
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
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
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
,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
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
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
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
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
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載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法院前
案紀錄表、各該刑事判決書各1份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3所示
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4至8所示之罪屬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第4款、第
2項之規定,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
始得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受刑人就附表所示之各罪,
業已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乙情,此有臺
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
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存卷可佐,是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再者,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4罪、編號5至8所示4罪,固
分別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8月確定,然依前揭說明
,本定其應執行刑,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
外部界限,即附表編號1至8所示8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
3年2月),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附表編號1至
4、編號5至8所定應執行刑之總和(有期徒刑2年4月)。本院
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67號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1
1年8月30日)以前所犯,審酌受刑人所犯前述8罪之罪質分別
為侵入住宅竊盜罪、搶奪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洗錢罪(5
罪),犯罪情節有別、侵害法益不同,且犯罪時間相距1年餘
等總體情狀,就受刑人所犯前述8罪,乃定其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四、另本院已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執行刑之意見,惟迄今未見回 覆,已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併予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吳玟儒 法 官 孫沅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歆茹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附表:
編號 罪名 宣告刑 犯罪日期 (民國) 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備註 法院、案號 判決日期 法院、案號 確定日期 1 侵入住宅竊盜罪(聲請書略載竊盜,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8月 110年6月20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067號 111年8月30日 同左 同左 編號1至4所示之4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2 搶奪罪 有期徒刑10月 110年4月26日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3077號 111年10月26日 同左 111年11月24日 3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聲請書略載偽造文書,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3月 110年4月26日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4 洗錢罪(聲請書略載洗錢防制法,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111年6月9日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3515號 113年9月24日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57號 114年2月13日 5 洗錢罪(聲請書略載洗錢防制法,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111年6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6月6日,應予更正)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訴字第5577號 113年12月24日 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2171號 114年5月21日 編號5至8所示之4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 6 洗錢罪(聲請書略載洗錢防制法,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元 111年6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6月6日,應予更正)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7 洗錢罪(聲請書略載洗錢防制法,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 111年6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6月6日,應予更正)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 8 洗錢未遂罪(聲請書略載洗錢防制法,應予補充) 有期徒刑3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111年6月7日(聲請書誤載為111年6月6日,應予更正) 同上 同上 同上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