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4年度,2327號
TPHM,114,聲,2327,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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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3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明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4年度執聲字第1690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明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謝明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
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第5
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60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
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聲請書誤載
部分更正如附表所示),且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均為如
附表編號1所示之裁判確定前所犯,此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
上開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2、4、5所示
之罪所處之刑則均不得易科罰金,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
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60罪合併聲
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
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
1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
規定,檢察官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合併定應執
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號1、2、4、5所示59罪均為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其等
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均相似,且
係於4個月內為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高;而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罪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類型行為態樣、
手段、動機及所侵害法益,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
4、5所示59罪均不相同,彼此間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不高;
並參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14罪曾經本院110年
度聲字第11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等情,有該刑
事裁定及法院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15至25
、183至197頁),且考量受刑人於114年8月25日出具之陳述
意見狀等語(見本院卷第203至205頁)後,就其所犯之罪整
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
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如附表編號1至4所 示之罪已執行完畢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 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併予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程欣儀                   法 官 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1年3月(2罪) 2.有期徒刑1年2月(2罪) 1.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2.有期徒刑1年4月 3.有期徒刑1年2月(3罪) 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犯  罪 日  期 107年8月25日 107年8月26日 108年1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07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3169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毒偵字第28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490號 108年度訴字第449號  109年度簡字第294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8日 108年11月21日 109年2月1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490號 108年度訴字第449號  109年度簡字第294號 確定日期 108年11月1日 108年12月17日 109年4月14日 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1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05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2662號 6罪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號1至4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1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已執行完畢)
編      號 4 5 (本欄空白)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本欄空白) 宣   告   刑 1.有期徒刑1年4月 2.有期徒刑1年6月(2罪) 1.有期徒刑1年1月(31罪) 2.有期徒刑1年2月(6罪) 3.有期徒刑1年3月(6罪) 3.有期徒刑1年4月(3罪) (本欄空白) 犯  罪 日  期 107年11月29日 107年8月17日至11月29日 (本欄空白)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0788、16771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771、16923、25815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87號 (本欄空白)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533號 (本欄空白) 判決日期 109年6月3日 114年3月5日 (本欄空白)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本欄空白)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789號 113年度上訴字第6533號 (本欄空白)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7日 114年4月11日 (本欄空白備註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0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執字第4591號 (本欄空白編號1至4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1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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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