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4年度,2673號
TPHM,114,抗,2673,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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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673號
抗 告 人
受刑許哲明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
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18號,中華民國114年8月27日所為之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許哲明(下稱受刑人)因
竊盜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各
罪之判決書及受刑人之法院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茲
聲請人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
定應執行之刑,聲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
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審核認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所
處之刑,不得易科罰金;如附表編號1至7、9至12所示之罪
所處之刑,則均得易科罰金,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
情形,茲聲請人依同法第50條第2項規定,經受刑人之請求
向法院提出定應執行刑之聲請,有受刑人於民國114年7月18
日所提出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
意願回覆表1份在卷可稽,經審認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
竹簡字第868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如附表編
號3至4所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竹簡字第1
071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如附表編號6至7所
示之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12年度竹簡字第966號判決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月確定,依上開裁判意旨,應受裁量
權內部界限之拘束。另於定應執行刑時,業已函詢受刑人而
賦予其表示意見之機會,受刑人具狀表示希望從輕量刑等語
,此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定應執行刑案件陳述意見表及送達
證書各1紙在卷可佐,應認已保障受刑人之表示意見權。爰
參酌受刑人所犯之罪名均為竊盜案件,罪質相同,暨其手法
、相隔時間、侵害法益,與是否得以充分評價受刑人行為等
一切具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原裁定所應執行刑已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
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觀諸法院實務判決,諸如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67號等,均大幅減輕,受刑人卻未
受合理寬減。法院量刑應選擇能使受刑人復歸社會生活的刑
罰方法,以加重受刑人刑罰作為嚇阻他人犯罪手段,有違人
性尊嚴及人權,亦與我國刑事政策立法有違,受刑人連續犯
了多起罪刑,固屬咎由自取,仍請法院法內施仁,重新裁定
,讓受刑人早啟自新機會等語。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且數罪併
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
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又應執行刑之酌
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應執行刑
,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以及刑事訴
訟法第370條所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
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原則之法規範
目的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即
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0號
裁定參照)。
四、本院查:
(一)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先後確定在案。上開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數罪分別均係附
表編號1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又如附表編號1
至7、9至12所示之罪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不得
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
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之受刑人簽名之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在卷可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818號卷第13頁),原審
法院因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12所示各罪,定其
應執行之刑。依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12各罪之宣告刑,
最長期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3年10月,
原裁定於此範圍內,併考量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
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8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編號3、4曾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
0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編號6、7曾經臺灣新竹
地方法院112年度竹簡字第9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
定,酌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3年4月。綜觀本件原審
定之刑度並未逾越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濫用裁量權
而有違反法律內部性界限之情形,於法自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雖以前詞指摘原裁定定應執行刑過重云云,惟查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案件固均為罪質相同之竊盜
案件,然斟酌受刑人所犯前開各罪行為模式與時間關連性,
各罪間之獨立性、對法益造成侵害程度(詳各該判決書所載
)、受刑人依各該具體犯罪事實所呈現整體犯行之應罰適當
性與矯正必要性等總體情狀,並考量刑罰之邊際效應,所為
定刑之裁斷,考量案情併予適度減少總刑期,對受刑人所犯
如附表所示之罪再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而裁定如前述之應
執行刑裁定,所為刑之裁量無明顯不利於受刑人之情事。又
參諸受刑人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於110年6月
4日因縮刑期假釋出監(115年9月1日縮刑期滿),詎受刑
未珍惜前開假釋之寬待,於假釋期間再犯如附表編號1至12
所示竊盜案件,受刑人法治觀念顯然薄弱,並彰其自我約束
能力不足、心存僥倖而一再犯案之人格特性,本院認原裁
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4月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
為,合於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
範目的,乃原審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自應予尊重,而難指為
違法或不當。受刑人以其家庭因素等節,指摘原裁定量定應
執行刑過重等語,難認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從而,上開抗告意旨無非祇憑受刑人個人主觀意見,對原裁
定適法裁量權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實難認為可採。綜上
所述,抗告意旨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謝崴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8日 112年3月14日 111年5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956、9959、10208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9956、9959、10208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24、55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68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68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071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15日 112年9月15日 112年10月27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68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868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071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0月17日 112年11月28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新竹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30號 ⑵編號1、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12年度偵字第9959、10208號」,應更正如上 ⑶編號1、2曾經新竹地院112年度竹簡字第868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確定 ⑴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0號 ⑵編號3、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12年度偵字第5587號」,應更正如上 ⑶編號3、4曾經新竹地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0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7日 112年3月9日 112年2月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2924、5587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2907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267、1232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071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18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966號 判決日期 112年10月27日 113年2月1日 113年1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1071號 112年度竹北簡字第418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966號 確定日期 112年11月28日 113年3月14日 113年2月16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70號 ⑵編號3、4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12年度偵字第5587號」,應更正如上 ⑶編號3、4曾經新竹地院112年度竹簡字第10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375號 ⑴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57號 ⑵編號6、7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12年度偵字第12326號」,應更正如上 ⑶編號6、7曾經新竹地院112年度竹簡字第9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編號 7 8 9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2年3月10日 111年12月11日 111年12月17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267、1232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764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偵字第3709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966號 112年度易字第469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97號 判決日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4月15日 113年3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2年度竹簡字第966號 112年度易字第469號 113年度壢簡字第197號 確定日期 113年2月16日 113年5月10日 113年5月8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否 是 備註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557號 ⑵編號6、7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12年度偵字第12326號」,應更正如上 ⑶編號6、7曾經新竹地院112年度竹簡字第9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118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執字第7283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6日 111年12月23日 112年1月13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新竹地檢113年度偵字第2460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9875、17046號 新竹地檢112年度偵字第11714號、113年度偵字第1896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97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347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25號 判決日期 113年5月16日 113年7月16日 114年4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新竹地院 案號 113年度易字第397號 113年度竹簡字第347號 113年度原易字第25號 確定日期 113年5月16日 113年8月16日 114年5月30日 得否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2925號 ⑴新竹地檢113年度執字第3569號 ⑵編號11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12年度偵字第17046號」,應更正如上 ⑴新竹地檢114年度執字第2737號 ⑵編號12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載「113年度偵字第1896號」,應更正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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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