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抗字,114年度,2170號
TPHM,114,抗,2170,202510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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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170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曾鴻凱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409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甲○○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妨
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
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以原審為各該犯罪
事實最後事實審法院,向原審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
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依刑法第50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必須受法律
秩序等慣例所規範,裁量之輕重亦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
其立法意旨除在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造成之苛酷外,
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又釋字664號解釋中指出,就同一
法律行為禁止國家為多次處罰,維持法律安定原則、信賴保
護原則等,且法律上有外部及內部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不得
逾越,且尚應受比例原則之拘束,各級法院對於毒品、強盜
等重罪於定執行刑程序中皆有出現避免刑罪過苛之情形,如
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195號判決所科處有期徒刑132年8月
,定執行刑結果僅執行有期徒刑8年,惟針對竊盜或詐欺等
輕罪,定執行刑後之刑罰卻數倍於法定刑責,不符國人對法
律之情感,受刑人所犯之罪盡屬微罪,應考量行為人之犯罪
時間的密接性及個人情狀,較符合公平比例原則,懇請鈞院
斟酌受刑人在監累進處遇之情形,9年以下之刑期與10年之
刑期累進處遇分數差一階,期望撤銷原判決再酌輕定刑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
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
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
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
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
調整之。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應兼衡罪責相
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
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
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
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
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
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刑法第51條就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
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
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
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
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
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
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
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
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
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
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
低,而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先後確定在案,復經受刑人向檢察官為定刑之聲請等情,有
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7至9之罪,聲請書附表誤載
判決確定日為110年12月9日;附表編號14、15之罪,聲請書
漏載其宣告刑各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僅逕載該2
罪經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復漏載編號15案件之犯罪日期等部
分,均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宣
告刑,最長期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9
年8月,原審於此範圍內,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固已
有所減輕而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
㈡、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4、15之妨害
自由犯行,依該案判決書記載,可知係針對同一被害人催討
債務所為,行為雖然有別,但犯罪時間接近,情節及手段雷
同,2罪間具有高度關聯;至於編號1至13之罪,悉為罪質相
同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各該判決書記載,受刑人均係參與
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人員,所侵害之個人財產法益尚非
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4月至
11月間,其中不乏於同日收回款項,因被害人不同而論以數
罪,並因分別起訴、判決等偶然因素,致經不同法院分別判
處罪刑或定應執行刑,導致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刑
罰效果允宜酌予斟酌遞減,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俾符合以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
內涵之內部性界限。
㈢、原裁定雖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犯罪類型特性、侵害法益屬性、犯罪時間密接及責任非難重覆程度,並衡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而為前開應執行刑之量定,然其定刑結果卻稍嫌過重,尚難認已適切反應受刑人之矯正必要程度,難謂妥適。受刑人執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五、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
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本
件業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
審法院,因認原裁定有上開可議之處而予撤銷,惟原裁定所
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
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應認合
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從而,本院於刑法
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各罪,為加重詐欺取財、妨害自由等案件,其中詐欺犯罪部
分,受刑人係擔任取款車手、收水工作,此部分共13罪,經
各判決認定其經手之犯罪金額逾新臺幣900萬元(不含未遂
),暨其加重詐欺取財、妨害自由等罪所侵害之法益、動機
、行為、犯罪區間密集、各罪之量刑事由、造成損害等情狀
,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
衡受刑人意見、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原定刑期、原定應執行刑
、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界限,並以法秩序理念規
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
則等,期使受刑人所定應執行刑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等綜合
因素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9日 109年9月30日 109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418號、110年度偵字第2093、29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日 110年11月1日 110年11月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195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195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195號 編號1至13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21日 109年11月18日 109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418號、110年度偵字第2093、29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110年度訴字第328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110年7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63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日 110年11月1日 110年11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195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195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10號 編號1至13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6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41、9661、104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939號 110年度訴字第939號 110年度訴字第939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9日 110年8月19日 110年8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939號 110年度訴字第939號 110年度訴字第939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6日 110年12月6日 110年12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號 編號1至13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0日 109年11月16日 109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709、36516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3號 110年度上訴字2705號 110年度上訴字308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3號 110年度上訴字2705號 110年度上訴字3080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2日 110年12月29日 111年1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2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44號 編號1至13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7日至 109年8月26日 109年4月17日至109年4月18日 109年6月6日至109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94號 113年度訴字670號 113年度訴字6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7日 114年3月26日 114年3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94號 113年度訴字670號 113年度訴字670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4年5月7日 114年5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50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426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426號 編號1至13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編號14至15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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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