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抗字第2170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曾鴻凱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裁定(114年度聲字第2409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甲○○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玖月。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妨
害自由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均
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以原審為各該犯罪
事實最後事實審法院,向原審聲請定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
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依刑法第50條規定,定應執行刑必須受法律
秩序等慣例所規範,裁量之輕重亦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
其立法意旨除在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造成之苛酷外,
更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又釋字664號解釋中指出,就同一
法律行為禁止國家為多次處罰,維持法律安定原則、信賴保
護原則等,且法律上有外部及內部界線,法院為裁判時不得
逾越,且尚應受比例原則之拘束,各級法院對於毒品、強盜
等重罪於定執行刑程序中皆有出現避免刑罪過苛之情形,如
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195號判決所科處有期徒刑132年8月
,定執行刑結果僅執行有期徒刑8年,惟針對竊盜或詐欺等
輕罪,定執行刑後之刑罰卻數倍於法定刑責,不符國人對法
律之情感,受刑人所犯之罪盡屬微罪,應考量行為人之犯罪
時間的密接性及個人情狀,較符合公平比例原則,懇請鈞院
斟酌受刑人在監累進處遇之情形,9年以下之刑期與10年之
刑期累進處遇分數差一階,期望撤銷原判決再酌輕定刑等語
。
三、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
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
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規範執行
刑之法定範圍,為其定刑之外部界限。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
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
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
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
調整之。至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應兼衡罪責相
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
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間時間、空間、法益
之異同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
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
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仍有比例原則及公平原則之拘
束,倘違背此內部界限而濫用其裁量,仍非適法(最高法院
104年度台抗字第718號裁定意旨參照)。刑法第51條就宣告
多數有期徒刑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
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
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
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
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倘一律合併執行,將
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
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數施用毒品犯行),於
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
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
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如殺人、妨
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
低,而得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
四、經查:
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先後確定在案,復經受刑人向檢察官為定刑之聲請等情,有
各該判決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
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調
查表在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7至9之罪,聲請書附表誤載其
判決確定日為110年12月9日;附表編號14、15之罪,聲請書
漏載其宣告刑各為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僅逕載該2
罪經判決所定應執行刑,復漏載編號15案件之犯罪日期等部
分,均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所示。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之宣
告刑,最長期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合併刑期為有期徒刑19
年8月,原審於此範圍內,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固已
有所減輕而無違背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
㈡、惟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4、15之妨害
自由犯行,依該案判決書記載,可知係針對同一被害人催討
債務所為,行為雖然有別,但犯罪時間接近,情節及手段雷
同,2罪間具有高度關聯;至於編號1至13之罪,悉為罪質相
同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依各該判決書記載,受刑人均係參與
詐欺集團擔任車手、收水人員,所侵害之個人財產法益尚非
具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且犯罪時間集中於109年4月至
11月間,其中不乏於同日收回款項,因被害人不同而論以數
罪,並因分別起訴、判決等偶然因素,致經不同法院分別判
處罪刑或定應執行刑,導致責任非難重複程度顯然較高,刑
罰效果允宜酌予斟酌遞減,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俾符合以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為
內涵之內部性界限。
㈢、原裁定雖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罪名、犯罪類型特性、侵害法益屬性、犯罪時間密接及責任非難重覆程度,並衡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節,而為前開應執行刑之量定,然其定刑結果卻稍嫌過重,尚難認已適切反應受刑人之矯正必要程度,難謂妥適。受刑人執此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非無理由,應由本院予以撤銷。
五、又抗告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以裁定將原裁定撤銷;於
有必要時,並自為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定有明文。本
件業經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原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
第1項規定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為受理抗告之第二
審法院,因認原裁定有上開可議之處而予撤銷,惟原裁定所
憑之基礎事實並未變動,且裁量違誤之事實已明,並經本院
詳述行使裁量之遵循標準,為使司法資源有效利用,應認合
於上揭規定所稱有必要自為裁定之情形。從而,本院於刑法
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
各罪,為加重詐欺取財、妨害自由等案件,其中詐欺犯罪部
分,受刑人係擔任取款車手、收水工作,此部分共13罪,經
各判決認定其經手之犯罪金額逾新臺幣900萬元(不含未遂
),暨其加重詐欺取財、妨害自由等罪所侵害之法益、動機
、行為、犯罪區間密集、各罪之量刑事由、造成損害等情狀
,復就其所犯之罪整體評價其應受非難及矯治之程度,並兼
衡受刑人意見、受刑人所犯各罪之原定刑期、原定應執行刑
、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界限,並以法秩序理念規
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
則等,期使受刑人所定應執行刑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等綜合
因素判斷,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9月29日 109年9月30日 109年10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418號、110年度偵字第2093、2937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日 110年11月1日 110年11月1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195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195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195號 編號1至13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1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21日 109年11月18日 109年4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3418號、110年度偵字第2093、29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竹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110年度訴字第328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25日 110年8月25日 110年7月1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新北地方法院 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110年度訴字第76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3063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日 110年11月1日 110年11月1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195號 臺灣高檢110年度執字第195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10號 編號1至13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10月16日 109年10月27日 109年10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7141、9661、1044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939號 110年度訴字第939號 110年度訴字第939號 判決日期 110年8月19日 110年8月19日 110年8月19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939號 110年度訴字第939號 110年度訴字第939號 確定日期 110年12月6日 110年12月6日 110年12月6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0號 編號1至13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4月10日 109年11月16日 109年10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少連偵字第72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5709、36516號、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8、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939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3號 110年度上訴字2705號 110年度上訴字3080號 判決日期 110年10月19日 110年11月30日 110年12月15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10年度訴字第13號 110年度上訴字2705號 110年度上訴字3080號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2日 110年12月29日 111年1月1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備註 苗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622號 桃園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94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44號 編號1至13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9年8月7日至 109年8月26日 109年4月17日至109年4月18日 109年6月6日至109年6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少連偵字第178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3761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94號 113年度訴字670號 113年度訴字670號 判決日期 112年9月7日 114年3月26日 114年3月26日 確定 判決 法 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桃園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1294號 113年度訴字670號 113年度訴字670號 確定日期 112年10月12日 114年5月7日 114年5月7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 否 是 是 備註 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550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426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7426號 編號1至13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10月 編號14至15經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