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審上訴字,114年度,540號
TPHM,114,審上訴,540,20251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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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上訴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DANG BA VUONG(中文名:鄧伯王)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
度審訴字第416號,中華民國114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7403、39534、40907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DANG BA VUONG(中文名:鄧伯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
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
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DANG BA VUONG(中文名:鄧伯王)不
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416號,中華民國114
年7月14日第一審判決,於114年8月5日以刑事聲明上訴狀提
起上訴,略謂:原審判決之認事用法,諸多違誤,被告誠難
甘服,除上訴理由容後補呈外,合先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上訴
,乃依法提出上訴等語(見本院卷第27頁),而未具體敘述
具體之上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
由書,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其餘上訴
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以上揭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為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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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