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審上訴字,114年度,539號
TPHM,114,審上訴,539,2025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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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審上訴字第5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承家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
度審訴字第1186號,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8210號),提起上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承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逾期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
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
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
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
、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李承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
審訴字第1186號,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第一審判決,於11
4年8月1日具狀提起上訴,略謂:上訴理由另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補陳等語(見本院卷第29頁),而未具體敘述上
訴理由,迄至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其
上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爰裁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尤朝松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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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