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訴訟參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國審聲字,114年度,11號
TPHM,114,國審聲,11,20251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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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國審聲字第11號
聲 請 人 王茂鳳年籍詳卷
代 理 人 謝孟羽律師
被 告 周昱帆




選任辯護人 陳澤熙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殺人案件(本院114年度國審上訴字13號),聲
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許聲請人王茂鳳參與本案訴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周昱帆因於民國113年2月25日槍殺被害
石茂強,為聲請人即被害人胞姐王茂鳳提起告訴,嗣經檢
察官以被告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嫌提起公訴,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判決後,聲請人不服原
審判決,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聲請人為被害人胞姐,係三
親等內旁系姻親,為瞭解二審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及卷證資
料內容,並適時向鈞院陳述意見,爰依法聲請參與本案訴訟
等語。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犯罪之被
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
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前項各款犯罪之被害人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死亡或因其他不得已之事由而不能聲請者
,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
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8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於徵詢檢察
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
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
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同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
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被訴犯殺人罪嫌之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國審重訴字第4號判決被告「幫助
殺人,處有期徒刑柒年。」被告、檢察官均不服提起上訴,
現於本院審理中,經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本
院國審上訴卷第137頁),並斟酌本案情節涉及被害人生命
權、聲請人為被害人姐姐(二親等旁系血親)且為告訴人,
以及本案訴訟進行之程度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有助於達成
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之目的,且無不適當之情形。本件聲請
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陳昭筠                   法 官 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筑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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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