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原上訴字,114年度,161號
TPHM,114,原上訴,161,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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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上訴字第1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辜書卿





選任辯護人 焦郁穎律師
顏世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6號、110年度訴字第470號、第471號,中
華民國114年1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07年度偵字第22177號、第22179號、第22180號、第22181號
、第22182號、第22183號、第22184號、第22185號、第23686號
、第23688號、第23689號、第23732號、第25006號及追加起訴案
號:108年度偵字第32794號、第30605號、第33505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辜書卿部分撤銷。
辜書卿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辜書卿(下稱被告)明知從事廢棄物
除、處理,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
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
,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且知悉如附表一編號1
至6所示之土地,均屬於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所稱之山坡地,非經同意不得擅自占用。詎被告與黃龍、鄭
水清(業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楊朝竣沈瑞玲郭彥杰
徐艷喜葉育均廖經能阮宏敏洪銀貴、趙仁裕、黃
和興連文彬(由原審另行審結)、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綽號「浩義」、「鳳梨」、「李啟德」等成年男子共同基於
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及非法占用致水土流失之犯意聯絡,於
民國106年11月間某日、同年12月1日、同年12月2日、同年1
2月3日、同年12月8日,未徵得國防部軍備局財政部國有
財產署楊殿鐸之同意,推由鄭水清委由楊朝竣指示司機沈
瑞玲、郭彥杰連文彬等人,另由黃龍透過無線電車機指揮
不詳司機駕駛車輛,鄭水清透過無線電車機指揮被告、徐艷
喜、葉育均廖經能阮宏敏洪銀貴、趙仁裕黃和興
人駕駛車輛,載運營建剩餘土石方混合事業廢棄物等物,將
上開廢棄物載往桃園市○○區○○段00○00○00地號及○○段0000、
0000、000地號(即重測前○○○段○○○小段00之0、00之0、00
地號及○○○段○○○小段000之0、000之0、000之0地號)土地傾
倒、棄置,以此方式清除處理廢棄物、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
,而占用上開土地面積約1,350平方公尺,掩埋物體積共約7
,223立方公尺,致生水土流失。因認被告涉犯廢棄物清理法
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及水土保持法第3
2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占用致生水土流失罪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且
依同法第364條規定,於第二審之審判準用之。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就其所犯
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被告不服,於法定期間內之114年2月
11日提起第二審上訴,於114年5月14日繫屬本院。惟被告於
114年9月5日死亡,此有原審法院函、刑事聲明上訴狀、刑
事陳報狀及所附之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5、2
91至292頁,本院卷二第169、171頁)。揆諸上開規定,被
告於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死亡,自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原
審未及審酌,而為被告有罪之實體判決,自有未合,應由本
院撤銷原判決,改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而為
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
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柯姿佐                   法 官 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俞妙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附表一:本案相關土地地號及所有權人
編號 重測前地號 重測後地號 所有權人 1 ○○區○○○段○○○小段00之0地號 ○○區○○段00地號 楊殿鐸 2 ○○區○○○段○○○小段00之0地號 ○○區○○段00地號 楊殿鐸 3 ○○區○○○段○○○小段00地號 ○○區○○段00地號 楊殿鐸楊台立 4 ○○區○○○段○○○小段000之0地號 ○○區○○段0000地號 中華民國 (國防部軍備局管理) 5 ○○區○○○段○○○小段000之0地號 ○○區○○段0000地號 中華民國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管理) 6 ○○區○○○段○○○小段000之0地號 ○○區○○段0000地號 楊殿鐸劉愛如、洪重銘等人 7 ○○區○○○段○○○小段000地號 ○○區○○段0000地號 楊殿鐸劉愛如、洪重銘等人 8 ○○區○○○段○○○小段000地號 ○○區○○段000地號 李賢治 9 ○○區○○○段○○○小段000之0地號 ○○區○○段000地號 李正義 10 ○○區○○○段○○○小段000之0地號 ○○區○○段000地號 中華民國 (桃園市政府農業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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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