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14年度,185號
TPHM,114,侵上訴,185,20251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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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RAN VAN HUNG(中文姓名:陳文雄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犯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侵上訴
字第18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VAN HUNG(中文姓名:陳文雄)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
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TRAN VAN HUNG(中文姓名:陳文雄)涉犯刑
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同法第319條之1第1項之無
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及同法第304條第1、2項之強制未遂罪
等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訊問被告後,認犯罪嫌
疑重大,且被告為逃逸外籍勞工,在我國並無固定住居所、
亦無合法居留權,且經原審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事實,
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故有羈押
之原因及必要,裁定被告自114年7月16日起羈押3月,羈押
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於114年10月2日訊問被告後,勾稽本案相關證據資料
,認被告所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同法第319
條之1第1項之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及同法第304條第1、2
項之強制未遂罪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而被告乃越南籍人士
,領有外國護照,可迅速離境,且經原審通緝到案,已有有
逃亡之事實,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所列第1款之情
形,本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
所列各款情形,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
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就
其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權衡,認本案固已宣判,惟為確保
將來可能之後續審判,及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得以順
利進行,尚無從以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
之手段替代羈押,仍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三、綜上,本院認被告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爰自114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鄧鈞豪                   法 官 吳志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晏瑄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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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