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侵上訴字,114年度,184號
TPHM,114,侵上訴,184,2025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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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侵上訴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俊昌



指定辯護人 黃紘勝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涉犯刑法第221條第2
項、第1項之強制性交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除本案外
,尚有多次騷擾女性、跟蹤女性而被起訴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妨害自由等案件,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強制性交犯罪
之虞,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羈押原因及必
要,於民國114年7月16日執行羈押在案,是其羈押期間即將
屆滿。
二、茲本院於114年10月8日訊問被告後,認其所涉上開認涉犯前
開強制性交未遂罪嫌,業由原審法院判處罪刑,並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4年,且依被告供述、卷內相關證人證述、監視器
畫面等證據,足認其犯罪嫌疑確屬重大。又參酌被告本案2
次犯罪事實均是隨機尾隨不相識之女性進入巷弄或公寓大樓
,而欲施以性侵害;而其於本案之前,復多次涉嫌尾嫌不相
識之女性而與對方搭話、取走對方手機、與對方有肢體接觸
等騷擾行為,此有性騷擾防治法申訴表在卷可參,對照本案
,堪見有模式類同,惟手段強度、行為惡性逐漸增加之情,
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強制性交犯罪之虞,若命被告具
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避免再犯
。本院審酌被告所涉強制性交未遂罪嫌,係對被害人身體、
自由等法益侵害,嚴重危害社會秩序,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
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
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且
必要,而符合比例原則。
三、綜上,本案被告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
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14年10月16日起延長羈押2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邱鼎文                   法 官 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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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