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附民上字,114年度,4號
TPHM,114,交附民上,4,2025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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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上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深瀨裕子


訴訟代理人 莫詒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劉泰岳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案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
華民國114年3月1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交
附民字第102號),提起上訴;而本件刑事部分經本院審理後,
撤銷原審之被上訴人劉泰岳無罪判決。本院認本件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
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家麒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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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都會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