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5222號
TPHM,114,上訴,5222,2025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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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52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致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114年度審訴字第114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20日第一審
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5332號)
,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
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
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
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
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黃致誠(下稱被告)不服原審判決,於
民國114年7月14日具狀提起上訴,因其所提上訴狀僅載「因
不服新北地院判決(案號114年度審訴字第114號),上訴人
於法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並且請求理由候補」等語,未具體
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
由,經本院審判長於114年9月4日裁定命被告應於裁定送達
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該裁定於114年9月11日送達被告
於上訴狀中所陳明之居所地即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樓,
因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將該通
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永和派出所以為送達,
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49頁),
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53、55頁),揆諸上
開說明,被告上訴顯不合法律上程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羅郁婷                   法 官 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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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