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4862號
TPHM,114,上訴,4862,2025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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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8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雲智



選任辯護人 呂明修律師
謝昀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雲智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十三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葉雲智(下稱被告)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
法官訊問及核閱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8條第4項、第
1項之強盜未遂罪,而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
情形,應論以刑法第330條第2項、第1項攜帶凶器侵入住宅
強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之
重罪,且被告經原審判決有期徒刑5年6月,良以重罪常伴有
逃亡之高度可能,受判處重刑者以逃匿方式規避審判程序進
行及刑罰執行之可能性更高,應認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有逃
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若僅施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電
子監控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之順
遂進行,經權衡公共利益、被告個人人身自由私益及防禦權
受限程度,並衡酌比例原則,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起執行羈押之處分,至114年
11月1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及詢問辯護人、檢察官之意見,並核
閱卷內相關事證後,認本院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且被
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後,因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
認本案事證明確,已於114年10月29日以114年度上訴字第48
62號判決駁回上訴,雖尚未確定,然被告對於將來可能遭受
嚴厲之刑罰制裁已有預期,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確有逃匿以
脫免刑罰之高度可能性,再審酌被告所涉犯行,危害社會秩
序非輕,並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
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私益之保障等情,就其目的與手段依
比例原則權衡,認為確保本案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對被
告為羈押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之手段,尚
不得以具保限制住居等較輕之處分替代羈押,而有繼續羈
押之必要,是被告應自114年1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廖建傑                   法 官 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威志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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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