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4826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浩翔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
審金訴字第539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9869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
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陳
浩翔(下稱被告)就上訴範圍,於本院審理中皆表明:僅針
對原判決量刑部分上訴等語在案(見本院卷第88、129頁)
,而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部分提起上訴。是依刑事訴訟
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刑」之
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
、沒收等其他部分,故此部分之認定,均引用第一審判決書
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刑之減輕部分:
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犯詐欺犯罪,在偵查
及歷次審判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
,減輕其刑」。查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
犯罪(見偵卷第45頁反面;原審卷第62頁;本院卷第127頁
),堪認其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對於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
均已自白;然被告業於偵查、原審審理中皆自承本案之犯罪
所得為新臺幣5000元(見偵卷第45頁反面;原審卷第56頁)
,且迄今未自動繳交上開犯罪所得,自無從依前揭規定減輕
其刑。
㈡按刑法第59條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
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使予以宣告
法定最低度刑,猶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經查,詐欺集團
犯罪已是當今亟欲遏止防阻之犯罪類型,被告所為破壞社會
治安、人與人之間之信賴及經濟社會之穩定,難認其犯罪情
狀有何可憫恕之處,縱考量被告行為時甫滿18歲、分工角色
及始終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在客觀上仍不足以引起一般人
之同情,況被告迄今未能與告訴人陳勝山達成和解(見本院
卷第128頁),縱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最低度刑,並
無情輕法重之憾,自無刑法第59條規定適用之餘地。
三、駁回上訴之理由:
㈠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
甫成年,不思循合法管道賺取所需,竟為圖己利,擔任詐欺
集團之面交取款車手職務,並轉交取得之詐騙款項與不詳上
游詐欺集團成員,使詐欺犯罪所得,得以隱匿、移轉,侵害
告訴人之財產法益,不僅造成偵查犯罪之困難、危害告訴人
財產交易安全,更敗壞社會治安及經濟秩序;兼衡被告另有
其他詐欺、洗錢、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偵審中而素行未佳、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獲取報酬數額、告訴人所受之
財產損害程度,又被告於本案雖未直接聯繫詐騙被害人,然
於本案詐騙行為分工中擔任上述要角而屬不可或缺之角色,
暨其自陳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入監前擔任水電工、月收入
之經濟狀況,無需扶養親屬之家庭生活情形、其犯後態度及
告訴人迄未獲受賠償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4月。經
核原審量刑尚屬妥適,應予維持。
㈡檢察官固以被告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賠償告訴人損失,犯
後態度不佳,認原審量刑過輕而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22頁
);被告則以原審過重為由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35、88頁
)。然按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
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
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
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10款事項以為科刑
輕重之標準,俾使法院就個案之量刑,能斟酌至當。而量刑
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
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
。原判決於量刑時,業已詳予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
,予以綜合考量,並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刑事政策之取
向以及行為人刑罰感應力之衡量等因素而為刑之量定,並未
逾越法定刑度,亦無違背公平正義之精神,客觀上不生量刑
失衡之裁量權濫用,原審就刑罰裁量職權之行使,既未逾越
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濫用權限之情形,於法並無不合,
難認原審量刑有何不當之處。從而,檢察官、被告之上訴,
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鄭心慈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書伃提起上訴,檢察官董怡臻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元斐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朱家麒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