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4729號
上 訴 人 林韋呈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許博閎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113年度訴字第1149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35928號)提起上
訴,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林韋呈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處
有期徒刑肆年。
扣案附表編號1、10之毒品均沒收銷燬;附表編號2至9、11、12
、14、15、17之扣案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林韋呈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毒品及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四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13
年6月間,以手機聯繫不詳成年人「阿峰」,在桃園市楊梅區某
麥當勞餐廳前,向「阿峰」以不詳價格購得附表編號1至11所示
第二、三、四級毒品(附表編號4、6、8、9、10、11混合二種以
上毒品)而非法持有,伺機販售予不特定人。經警於113年6月27
日14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00號0樓000室依法搜索,當
場扣得附表所示之物,因而查獲。
理 由
一、被告、辯護人及檢察官均未爭執證據能力。
二、被告於偵查、羈押訊問、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均坦白認
罪;上訴則否認犯罪,辯解略以:當時處於毒品戒斷症狀,
律師不瞭解案情擔心我被收押禁見,要我坦承犯行;購買毒
品是供自己施用;持有扣案毒品的事實認罪,沒有要販賣毒
品的意思。
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
㈠上訴人即被告林韋呈於偵查、羈押訊問、原審準備程序及 審
理期日對於犯罪事實均坦白承認,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
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及扣
案物、員警職務報告、被告扣案手機之LINE及微信對話紀錄
擷圖可證(偵卷第31至45、53至64、73至118、137至147頁)
。
㈡附表編號1至11所示扣案物,經送請檢驗分別檢出各種毒品成
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3年7月29日刑理字第1136
090914號鑑定書、113年9月18日刑理字第1136114720號鑑定
書可憑(偵卷第249至251、291至293頁)。
㈢被告於偵查(選任辯護人林明賢律師)羈押訊問(選任辯護人林
明賢律師)原審準備程序及審理期日應訊(選任辯護人均是曾
昭牟律師)皆有辯護人在場,筆錄陳述之內容清晰明確,可
認出於自由意志。其自白具有任意性並有上述證據可證,事
證明確。被告於本院辯稱因神志不清、不瞭解案情才坦白認
罪,不足採信。
㈣附表編號1扣案物,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前
總純質淨重多達870.01公克;附表編號2之物,則檢出第三
級毒品愷他命成分,驗前總純質淨重高達95.74公克。上述
扣案第二、三級毒品數量如此鉅量,且扣得販毒必備之電子
磅秤2臺、夾鏈袋1批;參酌被告購入毒品之後即以LINE與「
魚」、「Lacodte」、「!小豆子」、「無名氏MOMO」、「
熊無心」、「治」及「0000000000」等人對話(偵卷第31至
45頁)核與毒品交易為避免查緝風險皆以暗語代稱毒品種類
、數量及金額等訊息,或因事前已經約定或經常購買之默契
,僅須聯繫約定見面即能進行毒品交易之情節相符,符合社
會大眾一般認知之常情事理。被告畏罪避責,於本院翻供辯
稱購買扣案附表所示數量逾千公克毒品只是供已施用,無意
販賣,不足採信,應依法論科。
四、論罪:
㈠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附表編號4、6、8、9、10、11之毒品,
經鑑定均摻雜調合二種以上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第3項意圖販賣而持
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附表編號10);意圖
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附表編號4
、6、8、9、11);第5條第2、3、4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
、三、四級毒品罪(附表編號1至11);第11條第4、5項持
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1)、持有
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2)。
㈡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三、四級毒品罪;持有第二級毒
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罪之低度行為,分別吸收於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
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
二種以上毒品罪之高度犯行,不另論罪。
㈢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述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
種以上毒品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
毒品,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罪論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
條第3項、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
種以上毒品罪。
㈣起訴書附表漏載本判決附表編號3、5、7之第四級毒品;漏未
論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5條第2項意圖販賣而
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第5條第4項意圖販
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罪、第11條第4、5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
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
罪,因與起訴事實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且經檢察官於原審當
庭補充(原審卷第150頁)並經本院曉諭上述犯罪事實及所犯
罪名(本院卷第91頁)提示相關證據供表示意見及辯論;而
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
重20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1)同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
質淨重5公克以上罪(附表編號2)均屬依扣案毒品數量計算
而成立之罪,被告對於犯罪事實經過及持有扣案毒品種類、
數量的事實並不爭執(本院卷第94頁)以上皆無礙於被告防禦
權行使,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㈤所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應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規定,加重其刑。
㈥被告於警詢供出毒品來源於「阿峰」因而查獲「阿峰」鍾利
鴻,經臺灣新北地方檢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44070、49
275、49278號起訴,有起訴書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
大隊114年1月6日新北警刑四字第1144460155號函及報告書
可憑(原審卷第61至77、159至163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㈦被告於偵查及原審均自白起訴犯行與罪名;然於本院則否認
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本院卷第68、93頁)不符合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規定。
五、撤銷改判及科刑審酌:
㈠原審對被告論罪科刑雖有論據;惟查,⒈原審漏未論斷被告所
犯應論以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
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罪;⒉被告於本院否認意圖販賣而持有毒
品,已不符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要件,原
審未及審酌。被告上訴否認犯罪,雖無理由,基於如上所述
,原判決應撤銷改判。
㈡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大量毒品,伺機販售以牟利,助長
毒品蔓延,危害社會安全;於偵查及原審坦白認罪,然於本
院改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毒品尚未流出市面之犯罪性質
;自陳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及生活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第2項所示之刑。
㈢雖僅被告上訴,但原判決有前述適用法條不當而經本院撤銷
,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但書規定,並無不利益變更禁
止之限制。
㈣關於沒收:
⒈扣案附表編號1、10所示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包覆毒品之包裝袋及其上殘留
難以析離之毒品,一併沒收銷燬。
⒉附表編號2、4、6、8、9、11扣案物均檢出第三級毒品成分;
扣案附表編號3、5、7所示之物,檢出第四級毒品成分,均
屬違禁物,皆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裝盛上述
毒品之包裝袋,同理,併予宣告沒收。
⒊扣案附表編號12、14、15、17供犯罪所用之物(原審卷第120
至121頁)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沒收。
⒋附表編號13、16扣案三星牌手機及新台幣38萬多元現金,未
經檢察官舉證與本案之關聯性、未聲請宣告沒收,均不予沒
收。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0條
、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念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
編號 名稱/數量 鑑驗結果 1 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白色晶體48包(含包裝袋48個,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至31、33至49) ⑴驗前總淨重1,101.28公克,驗餘總淨重1,101.21公克,純度約79%,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870.01公克(取樣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鑑定) ⑵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白色晶體8包(含包裝袋8個,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2、50至56) ⑴驗前總淨重115.36公克,驗餘總淨重115.28公克,純度約83%,推估驗前總純質淨重95.74公克(取樣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0鑑定)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 3 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成分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7) ⑴驗前淨重2.46公克,驗餘淨重2.37公克,純度82%,驗前純質淨重2.01公克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甲基麻黃成分 4 含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第四級毒品硝西泮、微量第四級毒品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橘色圓形藥錠1包(含包裝袋1個,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8) ⑴總淨重162.82公克,驗餘162.61公克 ⑵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冸(純度1%,驗前純質淨重1.62公克)以及微量第四級毒品2-胺基-5-硝基二苯酮成分 ⑶摻雜調合二種以上毒品 5 含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毒品咖啡包42包(含包裝袋42個,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9) 取樣其中1包: ⑴淨重1.37公克,驗餘淨重0.4公克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13%) 6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毒品咖啡包3包(含包裝袋3個,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0) 取樣其中1包: ⑴淨重2.73公克,驗餘淨重1.36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⑶摻雜調合二種以上毒品 7 含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毒品咖啡包2包(含包裝袋2個,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 62)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1: ⑴驗前淨重1.4公克,驗餘淨重0.59公克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13%,驗前純質淨重0.18公克) 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2: ⑴驗前淨重1.31公克,驗餘淨重0.49公克 ⑵檢出第四級毒品氯二甲基卡西酮成分(純度12%,驗前純質淨重0.15公克) 8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毒品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3) ⑴驗前淨重2.68公克,驗餘淨重0.73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驗前純質淨重0.18)、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⑶摻雜調合二種以上毒品 9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毒品咖啡包1包(含包裝袋1個,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4) ⑴驗前淨重2.82公克,驗餘淨重0.83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6%,驗前純質淨重0.16公克)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⑶摻雜調合二種以上毒品 10 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毒品咖啡包2包(含包裝袋2個,即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5) 取樣其中1包: ⑴驗前淨重1.51公克,驗餘淨重0.23公克 ⑵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7%)及微量第三級毒品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等成分 ⑶摻雜調合二種以上毒品 11 含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等成分米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6) ⑴驗前淨重0.62公克,驗餘淨重0.55公克 ⑵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純度59%,驗前純質淨重0.36公克)、甲基-N,N-二甲基卡西酮(純度4%,驗前純質淨重0.02公克)、3,4-亞甲基雙氧苯基二甲胺戊酮(純度5%,驗前純質淨重0.03公克)等成分 ⑶摻雜調合二種以上毒品 12 IPHONE手機1支 無 13 三星手機1支 無 14 VIVO手機1支 無 15 電子磅秤2臺 無 16 現金新臺幣38萬9700元 無 17 夾鏈袋1批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