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508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TRAN TRUNG KIEN(越南籍,中文譯名:陳忠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嚴孟君
被 告 PHAM VAN NGHIA(越南籍,中文譯名:范文義)
選任辯護人 王崇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TRAN TRUNG KIEN、PHAM VAN NGHIA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一四
年十月三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TRAN TRUNG KIEN(下稱被告陳忠建)、被告P
HAM VAN NGHIA(下稱被告范文義)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分
別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
品未遂罪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運輸第二級毒品
罪,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陳忠建、范文義為外籍人士,所
犯均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羈押之原因與
必要,於民國114年7月30日裁定羈押,被告陳忠建、范文義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本院於114年10月14日訊問被告陳忠建、范文義後,認依被
告陳忠建、范文義之供述及卷存相關事證,足認其等涉犯上
開罪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且被告陳忠建、范文義均為越
南籍移工,已受有期徒刑之諭知,客觀上增加畏罪逃亡之動
機,可預期其等逃匿以規避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
行可能性甚高,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
原因。本案雖經本院於114年9月30日判決在案,尚未確定,
為維護日後訴訟程序之進行及國家刑罰權之具體實現,經權
衡被告陳忠建、范文義之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後,應
仍有羈押之必要性。綜上,本院認被告陳忠建、范文義羈押
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4年10月30日
起,延長羈押2月。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唐 玥 法 官 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于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