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4334號
上 訴 人 朱炫彥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唐禎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
度原金訴字第31號,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
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56939號、114年度偵字
第4569、5008、9550號)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朱炫彥羈押期間,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延長2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朱炫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且詐欺獲取財
物達新臺幣(下同)5百萬元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
,並經本院駁回上訴,足認犯罪嫌疑確實重大。詐欺獲取之
財物高達1千萬元,法院前案紀錄表顯示尚有多件詐欺案件
偵查、審理中,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l第1項第7款反覆實
施犯罪之虞,民國114年7月23日裁定羈押至同年10月22日羈
押期間即將屆滿。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
應自114年10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 婷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