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3805號
TPHM,114,上訴,3805,2025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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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上訴字第38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羽茉




指定辯護人 楊適丞律師(義辯)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114年度訴緝字第24號,中華民國114年5月13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9255號、第14539
號、第20697號、第21800號、第28873號、113年度毒偵字第185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審理範圍:
㈠、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
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
㈡、查上訴人即被告林羽茉提起上訴,業已明示僅就原判決之刑
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19、52、82頁),是依刑事訴訟
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關於刑之
部分,不及於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所犯法條(論罪)
及沒收等其他部分。
二、被告上訴理由略以:請從輕量刑等語;其辯護人則辯以:請
審酌本案毒品總重非重,犯罪所得不高,被告年紀輕,請從
輕量刑等語。經查:
㈠、犯罪之處罰,現行刑事處罰多採相對罪刑法定主義,賦與法
官對各個具體犯罪案件有其刑罰裁量權,量刑過輕,確對犯
易生僥倖之心,不足收儆戒及改過之效,則刑罰不足以戒
其意,且被害人或社會產生不平之感;量刑過重則易致犯罪
人怨懟、自暴自棄,難收悅服遷善之功。
㈡、原審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無視我國杜絕毒品
之禁令,為求攫取販毒利益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顯見其
沉溺於毒品世界,無可自拔之外,亦流毒予他人,犯罪所生
危害顯非輕微,且毒品容易成癮,濫行施用,非但對施用者
身心造成傷害,復因其成癮性,常使施用者經濟地位發生實
質改變致處於劣勢,甚而衍生個人之家庭悲劇,或導致社會
之其他犯罪問題,被告竟仍加以販賣,助長毒品氾濫,戕害
國人身心健康及危害社會秩序,所為應予嚴懲;惟念及被告
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自陳高中畢業
之教育程度、入監前在服飾店工作、月薪3至4萬元、扶養母
親之生活經濟狀況(見原審114訴緝24卷第146頁),及被告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科素行、被告販賣海洛因之金
額與數量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復衡酌被
告所犯2罪之罪名相同,犯罪時間相近,法益侵害加重效應
較低,綜合斟酌被告所犯數罪反應出之行為人人格特性、犯
罪傾向、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
及行為人所生痛苦隨刑期而遞增等總體情狀,合併定其應執
行有期徒刑9年,顯已全盤考量本案情節,並給予適當之減
讓,所量處之刑暨所定應執行刑,均尚屬妥適。
㈢、被告及其辯護人雖以前情請定從輕量刑云云。惟販賣第一級
毒品罪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審酌被告於本件行為時已
年滿30歲,應知毒品對人之生命健康影響甚鉅,且為法所嚴
禁持有、施用、販賣,竟仍無視政府對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
,圖以販賣販賣毒品牟利,所為實有不該,復考量被告2次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數量分別為1兩、半兩,已嚴重影
國人身心健康及危害社會秩序,犯罪情節非輕,以及其犯
後自始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智識程度、經濟及生活狀況等
情節,本院認原審援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第2
項之規定遞減其刑後,所量處之刑並無過重,且已於判決理
由中詳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情節、所生危害暨其犯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量刑因素。被告
及其辯護人仍執詞請求再予以從輕量刑,為無理由。
㈣、綜上所述,本院難認原審所量處之刑有何量刑失當而應予撤
銷改判較輕之刑之理由。從而,被告此部分上訴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
決。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易萱提起公訴,檢察官賴正聲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附表:罪刑一覽表
編號 犯罪事實 原審宣告罪刑(含沒收) ㈠ 原判決事實欄一 林羽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肆月。扣案之IPhone13手機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 原判決事實欄二 林羽茉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貳月。扣案之IPhone13手機壹支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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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