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26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伯正
選任辯護人 許峻銘律師
鄭敦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出海,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伯正自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
。
理 由
一、被告劉伯正因詐欺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認為犯罪
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之事由,惟
無羈押之必要,命自民國114年2月26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
二、按「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為
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五年;其餘之罪,累
計不得逾十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
。
三、茲前開期間將於114年10月25日屆滿,本院審核相關卷證,
並於114年10月15日準備程序時給予被告及辯護人陳述意見
之機會後,認被告涉犯前開罪名,犯罪嫌疑依然重大,仍有
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3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連育群 法 官 蕭世昌 法 官 林龍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董佳貞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