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4年度,1135號
TPHM,114,上訴,1135,20251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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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6
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二行所載「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胡登淯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6月26日以114年度上訴字第1135號判決撤銷原判決, 改判處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罰金 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 日在案,惟原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主文欄第2項第2行誤載為「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顯係「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之誤寫,且不影響全 案情節及判決本旨,茲參照前開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                   法 官 陳文貴                   法 官 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彧亘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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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