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黄麗珊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上訴人即被告黄麗珊之姓氏「黃」均應更
正為「黄」。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人即被告黄麗珊之姓氏
部分,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
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