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13年度,4608號
TPHM,113,上訴,4608,20251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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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460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黄麗珊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3年11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有關上訴人即被告黄麗珊姓氏「黃」均應更
正為「黄」。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上訴人即被告黄麗珊姓氏
部分,顯係誤寫,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
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邱滋杉                   法 官 何孟璁                   法 官 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崴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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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