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111年度,12號
TPHM,111,金上重訴,12,202510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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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鄒春香



選任辯護人 蔡昱延律師
葉恕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命接受科技設備監
控,經聲請人聲請變更報到地點及時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鄒春香於民國一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十月三十一日(本日報到
時間變更為上午七時至八時)及同年十一月三日之個案手機報到
地點,准予在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
辦理報到。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鄒春香因惡性腫瘤轉移至肺部
,經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紀念醫院(下
亞東醫院,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排定於民國11
4年10月29日進行手術,聲請人預計於10月29日住院治療至1
1月5日出院,在該期間適逢須辦理報到之日期為10月29日(
星期三)、10月31日(星期五)及11月3日(星期一),又
聲請人係在10月31日中午開刀,於開刀後轉入加護病房無法
報到,但當日上午7時至8時可辦理報到,爰請准予聲請人於
上開日期及時間能在亞東醫院辦理報到等語。
二、查本院前於114年10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自114年10月28日起
至115年6月27日止,應於每星期一、三、五晚上9時至10時
之間,在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9樓之居所門口,以
個案手機報到在案。經查,聲請人本件聲請茲據其提出亞東
醫院醫療費用收據、住院許可證檢查申請單等為憑,應屬
可信。是本院上開命聲請人以個案手機報到之地點及時間,
在聲請人所稱之住院治療之期間,確有實際上之困難,為周
妥保全被告及兼顧其醫療上之必要,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有
理由,爰准予聲請人於如主文所示之日期及時間,在亞東醫 院辦理報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陳銘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穎慧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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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