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2號
原 告 夏建勳
鄭淑雅
鄭世宏
李元媛
梁嘉玲
劉沛駖
陳氏雪雲
謝佩芳
張盈薇
陳和均
蔡美金
李佳蓉
兼前列12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淑惠
被 告 黃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刑事庭以民國114年5月21日114年度重附民緝字第10號裁
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倘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1年12月20日所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起訴狀,僅以附表方式列原告為何人,訴之聲明並只記載被
告應賠償原告鄭淑惠如附件(一)上權證所載之本利等語,
並未具體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各個原告所欲請求之
損害賠償範圍為何),本院前已於114年8年6日通知原告於
文到5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被告應分
別給付「各」原告之「總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為何)
,然原告迄今未補正,是原告所為本件起訴之程序尚有不合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再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於10日內補正說明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