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4年度,12號
ULDV,114,重訴,12,20251007,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張適欣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恒瑜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0,20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