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調字,114年度,124號
ULDV,114,調,124,2025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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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調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魏進平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如理由二、五所示之事
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當事人不適格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請求分割共有
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
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分割之其他共有人全體為共同被告,
於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
二、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查報並提出相對人即被告即共有人魏
志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戶籍地址有變更
,並請於陳報狀上更正送達地址。被告若有已死亡者,應補
正該人之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繼承系統表及其全
部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與其繼承人
是否有拋棄繼承之文件資料,並請以書狀聲明由其「全部繼
承人」承受訴訟(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如該「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請查明並陳報是否有選任「遺產
管理人」及提出已向管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之證
明文件。另如有其他應承受訴訟之情形,請一併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並依人數提出繕本。
三、另請原告於上開期限內,申請並提出所欲分割之雲林縣○○鄉
○○段0000地號、1014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記事
欄勿省略)到院。並申請提出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證明書
」。
四、請提出上開土地之地籍圖,並於地籍圖上繪製及陳報上開土
地目前分管狀態、土地使用方式、聯外道路位置、地上物(
含建物、工寮、現況農作物,如為建物並請陳報門牌號碼、
屋齡、建築材質、為何人所有及坐落位置、聯外通行方式等
),並請提供最新「現場」彩色照片(勿用網路Google歷史街
景含混)附註說明之。
五、務請原告於時限內列明全部共有人(含標明姓名、住所、身
分證字號)為被告,並依資料更正訴之聲明(例如聲明繼承
登記),提出補正書狀,按補正後之被告人數檢附繕本數份
。且如上開土地如有抵押權人存在,務請提出聲請告知訴訟
狀。
六、如有訴訟代理人,請陳報與原告之關係及提出由原告本人簽
名之委任狀,否則非合法代理。
七、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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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