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3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000、000、000 、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潘奕如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補正事項: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0,49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9,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9,45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