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6號
原 告 李璟燁
法定代理人 王咪
李博裕
訴訟代理人 李巾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等人之姓名,並按他
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提出於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㈢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
第1 項第1 款、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
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拆屋還地,雖據提出民事起訴
狀,然原告所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並未載明全部被告之姓名,
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應予補正,茲命原告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規 定,按他照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