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4年度,556號
ULDV,114,訴,556,2025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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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56號
原 告 張麗娟
被 告 白翔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4年11月4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114年10
月31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資料龐雜,且為免再開辯論程序
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
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承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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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