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蘇珮綺
被 告 林振發
被 告 林鋐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 年8月28日通知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60,08
5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9月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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